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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白云区旧楼增设电梯撤销许可证行政诉讼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20/9/13
白云区旧楼增设电梯撤销许可证行政诉讼
广州旧楼加装电梯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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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旧楼加装电梯律师网/周滨律师提醒:原告关于被告在没有消防审核、楼宇结构安全检测的情况下核发涉案许可证的主张,与梁丽华等业主在申请办理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间及连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相关资料提交了结构安全说明、消防安全说明等材料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被告违反公示和审批等行政程序,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被告未取得其书面同意核发涉案许可证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影响其厕所、厨房采光与通风的主张,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工程并未明显影响原告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不属于《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规定的严重遮挡的情形,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江某某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关键词]规划 民政 土地 施工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
(2019)粤7101行初421号
原告:
江某某
被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文书性质:
判决
文书正文
原告诉称
原告江某某诉称,被告2018年8月23日通过白云区**号梁丽华等业主申请加建电梯井道和连廊工程,核发了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33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政行为违法,理由如下:一、被告未尽合法审查义务,违反公示和审批等行政程序:第一,未尽合法审查义务。在没有消防审核、楼宇结构安全检测和加建电梯旁边就是配电房的情况下,审批通过加建电梯申请。第二、违反公示和审批等行政程序。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于2017年12月13日到2018年1月1日进行了批前公示。公示期间,原告明确在批前公示网页页面直接发表反对意见。被告并没有进行现场勘察,同时也没有取得原告的书面同意意见。被告在2018年8月23日审批通过该项目批后公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在小区公告栏和施工现场张贴公示。直到2018年10月25日该项目动工,原告才突然在施工现场看到批后公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知情权、听证权,且违背法定程序。二、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基于合法的物权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规定,该电梯建设方案并没有与原告充分沟通。原告住所的厕所和厨房位于加建电梯的天井,通风条件本来就不好,厕所只能依靠50cm长宽的小窗户通风。加建电梯井离原告住所的厕所与厨房仅有50cm距离。加建电梯严重影响原告住所厕所、厨房采光与通风,严重影响原告和家人的身心健康。同时该电梯占用原告住所外立墙面,占用原告的专有部分,侵犯原告的物权。在没有取得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强行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法理错误。原告认为,被告对加建电梯项目未尽合法审查义务,违法法定程序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基于合法的物权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认定违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作出的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33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辩称,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含履行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一)报建咨询及公示。2017年11月17日,梁丽华等业主向我局咨询白云区××××号住宅楼加建电梯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咨询时提交了金兰街34号住宅楼涉及加建电梯事宜的协商调解材料、业主书面同意加建电梯签名意见、业主房产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结构安全说明、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我局按要求进行了现场踏勘并依法对申请资料、设计方案等进行了审核。为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规划知情权,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要求,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以穗国土规划咨询〔2017〕2612号文要求梁丽华等业主对拟加建电梯工程进行现场与网上批前公示,公示期限从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月1日,共20日,已公示完毕。(二)公示反馈情况。批前公示期间,我局收到原告及部分业主的反馈意见,主要反映影响通风采光、噪音污染、影响房价等问题。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已及时将反馈意见如实告知加建电梯申请人,并要求其加强与相关业主的沟通、协调。加建电梯申请人表示会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三)依法批准报建,程序合法。2018年8月8日,梁丽华等业主向我局递交白云区××××号住宅楼业主书面同意加建电梯签名意见、委托书、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构安全说明、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公示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请加装电梯业主与原告、部分低层业主的协商证明等资料,申领该住宅楼加建电梯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局对该次申请资料作了进一步核查,并于2018年8月15日再次到现场查勘。具体情况如下:白云区××××号为1幢9层住宅楼,共68户(首层6户、2楼至9楼每层8户,其中303房、304房为同一业主,501房、502房为同一业主,故总户数按68户计),总建筑面积4067.574平方米。根据送审材料,其中已有49户(建筑面积2868平方米)提供了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书面同意加装电梯,同意率分别为72.06%,70.5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该工程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三条要求进行了批前公示并已公示完毕。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方案《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及《结构安全说明》。送审加建电梯设计方案不存在《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中对住户严重遮挡的情况,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及相关技术规定。对公示期间原告提出的影响通风采光、造成噪音污染、影响房产价值等问题,公示阶段已如实告知加建电梯申请人并请其进一步加强沟通、自行协商。加装电梯申请人多次联系原告希望协商,居委会等第三方出面居中调解并召开协调会,原告均明确表示不参加并拒绝协调。加建电梯申请人提供了白云区景泰街隆康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金信路金兰街34号旧楼加装电梯协调情况说明函》,对上述情况予以见证说明。综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在审核相关材料并现场踏勘、经批前公示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了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33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本着和谐社会的原则,在许可证附件《建设工程审核书》中明确“应继续做好邻里及相关利益人的解释、沟通等相关工作,如因住宅楼拟加建电梯间、连廊工程引起相关利益人投诉以及纠纷的,应由你们业主之间自行协调解决,维护社区内的安定和谐及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作出上述行政许可后,我局按程序进行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布。以上事实均有相关立案申请表、结构安全说明、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同意加建电梯业主签名表、房产证明、身份证明、协商证明材料、批前公示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二、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2.1条。三、其他说明。(一)关于原告反映的结构及消防问题。在申领该住宅楼加建电梯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加建电梯申请人已按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广东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白云区××××号住宅楼电梯加建工程结构安全说明》及《白云区××××号住宅楼电梯加建工程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说明白云区××××号住宅楼加建电梯方案不对原建筑结构安全产生影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不影响原住宅楼疏散通道,与临近建筑物距离满足不少于6米防火间距要求,也满足消防防火排烟要求。(二)关于电梯方案对住宅影响的问题。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2.1条的规定,本案住宅楼拟增设电梯位置位于住宅楼北侧楼梯间开口天井处,且设置1.3米高通透式连廊连接原建筑。送审建筑设计方案不存在上述严重遮挡情形,对原告的卧室或起居室无遮挡,符合要求。批前公示阶段我局收到原告提出增设电梯方案对其住宅通风、采光造成直接影响,已再次到现场踏勘核查,确认送审建筑设计方对原住宅楼各户的通风、采光及通行无直接影响。(三)协调情况。批前公示期间,原告提交相关意见表示反对白云区××××号住宅楼加装电梯。我局已如实告知加建电梯申请人并请其进一步加强沟通、自行协商。加装电梯申请人称多次联系原告,但原告均拒绝协商。加建电梯申请人及业主代表提供了《关于与金信路金兰街34号大楼308房协调的情况说明》及补偿协议,并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2018年6月24日白云区景泰街隆康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了加建电梯协调会,并出具《关于金信路金兰街34号旧楼加装电梯协调情况说明函》,表示原告会前将会议的书面通知退回居委会并表示不予商谈,也未参加会议并拒绝协调。该电梯工程规划许可获批后,原告通过信访等渠道进行反对,我局于2018年12月17日以穗云国规信〔2018〕3870号文书面答复,建议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由业主之间协商或在属地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指导下,在业主间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建议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综上所述,我局应加建电梯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作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3328号)。我局作出该行政许可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且审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梁丽华述称,被告核发了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33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合法的,而且在协调过程中我方做了很大的努力,电梯已经做了十年了,一直在协调,总算走上了建设的一步,原告也对电梯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方能够做到的也已经做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7日,第三人梁丽华等业主就位于白云区××××号(以下简称“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工程向被告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市国规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咨询服务,并提交了立案申请表、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及同意书、申请人身份证、本次申请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房屋权属证明及房屋权属持证人证明文件、结构安全说明、消防说明、第三方证明文件、规划历次批复文件、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书面意见、电子文件。2017年11月30日,被告原市国规委作出穗国土规划咨询〔2017〕2612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要求梁丽华等业主对拟加建电梯工程进行现场和网上批前公示;对受到加建影响的现状雨水管、排烟管、空调机架及冷凝水管、电缆线等作出统一安排;并继续做好邻里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解释、沟通等工作。同年12月13日,被告在其政务网站及涉案地址现场对上述建设工程的情况(项目立案号20170540004990)予以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为梁丽华等业主拟在白云区××××电梯井道及连廊工程,并向被告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现将增设电梯间方案向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公示时间为20天,公示期限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月1日。公示期间被告原市国规委收到涉案住宅楼部分业主的反馈意见,反映加装电梯影响通风、采光等问题。
2018年6月24日,金兰街34号103、104、105、106房业主作为甲方与金兰街34号加装电梯筹建小组作为乙方签订了《金兰街34号加装电梯补偿协议》约定:一、参照相关补偿标准,由乙方组织参与加装电梯的业主出资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120000元;二、如因电梯施工造成甲方房屋或其他相关设施受损的由乙方负责修复;三、补偿款由乙方分两期支付:1、电梯工程动土日支付补偿款的50%;2、电梯井竣工支付余下50%的补偿款;3、如逾期支付,每天按照逾期未付的补偿款的1%支付滞纳金……6月25日,涉案住宅楼首层4户业主(106、103、104、105房)在《金兰街34号决首层补偿分配协议》上签名确认该补偿方案。
2018年6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隆康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被告原市国规委的派出机构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号旧楼加装电梯协调情况说明函》载明:该辖区内***号旧楼加装电梯规划公示期间,该大楼103、104、105、106房业主和308房业主分别提出了反对意见。经该居委会多次沟通并于2018年6月24日上午在居委会召开了旧楼加装电梯协调会,协调会上参与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与103、104、105、106房业主签订了补偿协议。308房的业主会前将会议的书面通知退回居委会并表示不予商谈,其没有到会且拒绝了协调。
2018年7月31日,涉案住宅楼加装电梯筹建小组向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与**4号大楼308房协调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设计方案对308户有影响(不属于“严重遮挡”),前期已与308户协商,主要矛盾为赔偿金额问题。该筹备小组将尽可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做好与308户的沟通协调工作,后续如出现与308户纠纷等情况,该筹备小组将积极协调并承担相关责任。
2018年8月8日,梁丽华等业主就涉案住宅楼向被告原市国规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规划部门历史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结构安全说明、消防安全说明、授权委托书、批前公示情况、公示照片、申报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设计方案电子文件、立案申请表、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现场照片、第三方证明文件、协调文件等材料。被告原市国规委经现场踏勘及审查材料,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未接纳反对意见,于2018年8月23日向梁丽华等业主核发了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33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涉案许可证”),该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为梁丽华等业主,建设项目名称为加建电梯井道及连廊工程,建设位置为白云区金兰花园34号,建设规模为1幢,,地上**68平方米。附图及附件名称:一、附图:规划报建图1份;二、附件:1.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建设工程审核书》载明:“一、同意按1/500实测地形图所标示位置、建筑间距和有关要求建设以下工程:白云区金兰花园34号楼加建电梯及连廊工程1幢……六、涉及结构安全、房屋管理、环境保护等专业管理问题,应自行征求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并按其专业管理的规定办理……十、应继续做好邻里及相关权益人的解释、沟通等相关工作,如因住宅楼拟加建电梯间、连廊工程引起相关利益人投诉以及纠纷的,应由你们业主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维护社区内的安定和谐及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十一、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办理规划验收。如因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建设而造成不能通过规划验收的,应由你们业主自行负责。后被告原市国规委在其官网对涉案许可证进行批后公示。
另查明,涉案住宅楼为1幢9层住宅楼,共68户,首层6户、2楼至9楼每层8户,其中303房、304房为同一业主,501房、502房为同一业主,故总户数按68户计(其中01房面积约为69平方米,02房约为69平方米,03房约为47平方米,04房约为38平方米,05房约为38平方米,06房约为47平方米,07房约为71平方米,08房约为67平方米)。涉案住宅楼有49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提供了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明。
2017年5月25日,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向涉案住宅楼加装电梯筹建小组作出《关于回复**号加装电梯意见函》载明:金信路金兰花园金兰街34号101房(原自编B1C101房)是该司持有物业,对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该司不持反对意见,不参与该住宅楼的电梯加装。
因原告就涉案住宅楼加装电梯事项分别向广东省信访局、广州市信访局提出信访,2018年12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向原告作出穗云国规函〔2018〕3870号《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江某某反映白云区金信路金兰花园34号加装电梯事项的复函》,函复原告涉案住宅楼加装电梯事项的审查过程,并告知原告对涉案许可证不服的救济途径及期限。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立案申请表》《案件流转情况记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号加装电梯补偿协议》《**号决首层补偿分配协议》《关于**号旧楼加装电梯协调情况说明函》《关于与**号大楼308房协调的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后公布》《关于回复*号加装电梯意见函》《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江某某反映白云区***号加装电梯事项的复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各方当事人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此,被告原市国规委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向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第十一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二)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三)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四)批前公示结束后,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既有住宅申请增设电梯事项提供审批咨询服务。”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及立案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六)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七)其他法定资料。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资料,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第十四条规定:“批前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有异议的,业主应当自行协商。业主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本案中,广州市白云区金**号业主梁丽华等人向被告原市国规委申请办理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间及连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资料,被告原市国规委经现场踏勘、批前公示,并审查梁丽华等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认为梁丽华等业主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满足了“两个三分之二同意”的法定许可条件,并于2018年8月23日向梁丽华等业主核发了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33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颁证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原告关于被告在没有消防审核、楼宇结构安全检测的情况下核发涉案许可证的主张,与梁丽华等业主在申请办理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间及连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相关资料提交了结构安全说明、消防安全说明等材料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被告违反公示和审批等行政程序,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被告未取得其书面同意核发涉案许可证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影响其厕所、厨房采光与通风的主张,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工程并未明显影响原告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不属于《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规定的严重遮挡的情形,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江某某诉请撤销涉案许可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嘉
人民陪审员冯金爱
人民陪审员尹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