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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天河直街撤销规划许可证行政诉讼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20/9/13
天河直街撤销规划许可证行政诉讼
广州旧楼加装电梯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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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旧楼加装电梯律师网/周滨律师提醒:原告主张涉案加建电梯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因第三人申请时提交了批前公示照片,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送审的电梯加建工程报建的总建筑面积为50.35㎡,被告核发的涉案许可证上载明的建设规模为44㎡,因许可证附图方案与公示图方案一致,被告对电梯加建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进行核定,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被告核定的面积为准并无不当;综上,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
刘某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文书正文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1**号住宅楼(即涉案住宅楼)共16户,其中101房无产权证明,102房、202房、302房、402房、502房、602房、702房、802房为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单位公房。原告刘某某是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1**号201房权属人,第三人张廉是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1**号701房权属人。
2017年10月12日,第三人张廉等涉案住宅楼业主向被告市国规委提交了审批咨询服务申请表,并提交加建电梯申请函、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签名表、关于同意增设电梯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业主签名表、加装电梯工程同意书及委托证明函、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及委托书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改出售住房单元明细表、同意加装电梯住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电梯工作会议纪要、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筹集方案、承诺书、住宅楼电梯加建工程结构安全说明、住宅楼电梯加建工程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等资料。其中,根据《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签名表》、《关于同意增设电梯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业主签名表》显示,除201业主未表示同意增设电梯外,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及增设电梯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根据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出具的《案件数据信息表》显示,电梯加建工程的总建筑面积为50.35㎡,建筑层数地上8层,其中电梯间50.35㎡。2017年10月19日,被告市国规委的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1**号进行现场踏勘。2017年10月25日,被告市国规委作出穗国土规划咨询[2017]2247号《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立案号20170440004340),对第三人张廉等涉案住宅楼业主提出的审批咨询服务申请提供了咨询意见,其中批前公示有关要求如下:(一)应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该委业务大厅、互联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增设电梯工程的规划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拟增设电梯工程规划总平面及各分层平面示意图、专有部门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本复函、意见反馈方式及查询网址。现场公示牌上边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牌需符合有关规定制作并经该委审核。(二)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批前公示,并自行对公示现场具体位置及每天的公示现场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证明第三人在公示期间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批前公示。2017年11月21日,被告市国规委发出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7]6094号《关于核发批前公示图的函》,并附批前公示图一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前公示》其中记载项目立案号20170440004340,公示时间20天,公示期限2017年11月29日至2017年12月18日,建设位置天河区天河直街1**号,公示内容为拟对涉案住宅楼进行增设电梯工程。上述批前公示于2017年11月29日至2017年12月18日在涉案住宅楼进行公示。2017年12月6日,原告刘某某对上述公示提出意见反馈。2018年1月4日,涉案住宅楼业主就加装电梯召开了协调会。2018年1月10日,张廉等业主向被告市国规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月18日,被告市国规委的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1**号进行现场踏勘。2018年1月22日,被告市国规委向第三人张廉等涉案住宅楼业主核发了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27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如下:建设单位(个人)张廉等涉案住宅楼业主,建设项目名称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建设位置天河区天河直街1**号,建设规模为1宗、地上8层、44平方米。附图及附件名称:一、附图:1份。二、附件:《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附注:该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该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后被告市国规委对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了批后公示。原告不服被告核发的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庭审中,原告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前公示》总平面示意图标示地址为“天河区军队离休干部第一休养所”,与房地产证附图记载的“天河直街军休二所大院内”不一致,对上述公示的张贴方式和公式时间不认可。被告称施工图的具体位置是以城市坐标定位的,方案包括图纸的位置是天河直街1**号,总平面示意图标示“天河区军队离休干部第一休养所”字样是因为该图使用了由广州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出具有版权的规划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案中,第三人张廉等业主就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被告市国规委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复函后,组织进行批前公示;后第三人等业主向被告市国规委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申请函、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加建电梯的签名表等资料,被告市国规委依据上述材料核发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核发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查清事实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前公示》总平面示意图标示地址为“天河区军队离休干部第一休养所”,与房地产证附图记载的“天河直街军休二所大院内”不一致,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前公示》已经明确载明申请增设电梯工程的位置为天河区天河直街1**号住宅楼,原告主张批前公示图的图纸错误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涉案加建电梯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因第三人申请时提交了批前公示照片,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送审的电梯加建工程报建的总建筑面积为50.35㎡,被告核发的涉案许可证上载明的建设规模为44㎡,因许可证附图方案与公示图方案一致,被告对电梯加建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进行核定,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被告核定的面积为准并无不当;综上,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请求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1**号旧楼申报增装电梯,被上诉人在接受申请、审核申请、批准行政许可证过程中,未能依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和《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办理相关审核登记批准程序。原审判决未能依据政府对旧楼增装电梯的特别规定即《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和《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审理案件,违反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二、原审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和证据使用的相关规定。本案在原审法庭质证过程中,上诉人依法向法庭提出了对被上诉人提交法庭的证据质疑意见,并对存疑事项进行说明,对此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均明确表示无异议。但是原审判决中大量使用了未能通过法庭质证、未提交法庭以及被否定的证据材料,并据此作出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要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不利后果,显失公平。三、关于消防隐患问题,依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在得到公安消防批复后,才能批准施工许可证。依照行政许可“谁许可,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理应让被上诉人办理,但上诉人至今未见公安消防部门的任何批复和意见。四、根据不动产权证记载,天河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以下简称二所)大院内一万多平方米的面积为院内所有产权人共同共有,这与一般普通单体楼和小区不同。而天河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以下简称一所)与二所分别是两个不同的大院,管理也是各自独立。被上诉人在批前公示和批准行政施工许可证公示文书都载明1**号位置在一所大院内,而原审第三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都是位于二所的1**号住宅楼。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该施工许可证标注的一所和房屋结构与实际相符合的情况下,认定天河直街1**号是位于一所大院内,此做法违反法律对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五、涉案加建电梯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其公示的时间不足,公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原审第三人提交的批前公示照片只能证明其有进行公示,而无法证明其公示的时间和地点是否符合要求。六、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确认的申请加装电梯有效户数未予审查。七、原审判决只允许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利。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国规委二审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中,被上诉人已充分举证证明向原审第三人张廉等涉案住宅楼业主颁发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第三人张廉等涉案住宅楼业主增设电梯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符合法定要求,报审材料齐全、真实、合法,且符合相应专业性管理规范和技术规程,应予作出同意行政许可。二、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皆不成立。原审中被上诉人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适用的既有国家法律法规也有地方政府针对特定行政管理领域颁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法律阶位不同,效力和作用亦不同,不存在上诉人主张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错误理解。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作出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依据和行政职权依据等全部证据、依据材料,并于庭审中一一举证质证。对上诉人合理的质疑皆有回应和反驳,对完全无意义的质疑则由法庭审查核定,不存在任何未经质证被采信或可能导致原审事实认定错误的证据。关于消防隐患问题,在被上诉人受理原审第三人申请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中已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关于消防标准的要求,且颁发的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建设工程审核书》中第九条也明确提示被许可人在何种情形下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因此有无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复和意见不是本案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范围。至于上诉人质疑公示图中的天河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第二休养所地址和本案规划行政许可的住宅楼位置是否相对应的问题,原审判决已释明清楚,以不动产登记权证的涉案住宅楼为准是清晰无误的,颁发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的批前公示在涉案住宅楼现场是严格按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要求每日进行拍照取证并持续20天,证据确凿充分。涉案住宅楼同意加建电梯的业主签名材料证据在卷且原审开庭中业主基本到场旁听庭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张廉二审期间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并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第十二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及立案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六)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七)其他法定资料。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资料,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申请人接受审批咨询服务所需提交的资料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确定。”《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2.4消防要求规定:“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在与相邻建筑的消防间距、保证消防通道和消防车可达性以及人行疏散通道等方面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增设电梯间后的方案无法满足现行消防规范的,若增设电梯方案未消弱原建筑及周边建筑的消防条件(包括消防间距、消防车可达性、人行疏散通道等要素),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就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向被上诉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审批咨询服务申请表、加建电梯申请函、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签名表、关于同意增设电梯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业主签名表、加装电梯工程同意书及委托证明函、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及委托书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改出售住房单元明细表、同意加装电梯住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电梯工作会议纪要、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筹集方案、承诺书、住宅楼电梯加建工程结构安全说明、住宅楼电梯加建工程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等材料,被上诉人经审查后向原审第三人核发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核发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得到公安消防批复的问题。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2.4的规定,在建筑设计单位能够出具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批复并不是国土规划部门作出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出具的《天河区天河直街1**号住宅楼电梯加建工程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证明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被上诉人经过审查认为涉案住宅楼的电梯增设建筑设计方案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关于消防标准的要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述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提出涉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前公示》所注明位置与涉案住宅楼业主《房地权证》所注位置不符以及涉案加建电梯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批前公示的问题。因涉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前公示》明确载明申请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位置为“天河区天河直街1**号住宅楼”,与涉案住宅楼业主《房地权证》房屋坐落位置以及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建设项目的地址“天河区天河直街1**号”一致,且具有唯一性。故虽然涉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前公示》中“天河区军队离休干部第一休养所”与涉案住宅楼业主《房地权证》上所注“天河直街军休二所大院内”不完全一致,存在轻微瑕疵,但不足以使涉案住宅楼业主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拟增设电梯建筑产生误解。另根据原审第三人提供的批前公示照片,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批前公示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若上诉人认为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侵犯了其民事权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琳
审判员彭铁文
审判员王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