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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天河法院判决赔偿底层业主35000元损失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20/9/13
天河法院判决赔偿底层业主35000元损失
广州旧楼加装电梯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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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新闻通报会案例(2019.11.27)
103房业主曾某与申请加装电梯的703房等业主矛盾重重。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703房业主)及使用电梯的第三人(1楼至8楼的其他业主)在电梯东面与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并支付加装的电梯损失15万元(包括因加装电梯导致103房房价下跌的损失及因影响采光、通风给曾某造成损失的费用、曾某因加装电梯产生噪音造成身体不适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
在审理过程中,天河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到涉案楼宇进行现场勘查。经勘察,电梯井并未阻挡103房朝北的阳台正北侧空间,电梯井及二层的引桥对103房楼梯间的通风、采光有一定的影响;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位于103房外墙距离电梯最近的位置聆听电梯升降噪声,在附近无人说话、行走情况下,能听见103房50米以外道路(体育东路)上汽车行驶的噪声,但未听到电梯升降发出的噪声,仅能听到在电梯一楼使用电子钥匙时发出的“嘀”声,该声音不尖锐、不刺耳。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同意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给予原告适当赔偿。法院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使用电梯的业主赔偿103房业主金额以35000元为宜。原告未对加装电梯造成103房价值减损及身体不适而产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原告加建墙体的诉请,法院综合考虑在该处砌墙既不利于进出楼梯间,也不利于消防逃生,同时也会对一楼楼梯间的通风、采光产生一定影响等因素,依法不予准许。
天河法院一审判决,由同意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而受损业主在必要容忍的范围内负有提供便利的义务。
——来源广州天河法院